2007年9月3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四川:不得要求法院、检察院从事招商引资活动
田刚

  “全员招商”曾一度被一些地方视为“发展经验”,为促进经济发展,司法部门也背上了巨额的“引资任务”,为招商影响到本职工作,甚至为了完成任务而利用权力招商。日前四川省委明确规定,不得要求各级法院、检察院从事招商引资、经济创收等活动。
  四川省委日前出台的《关于贯彻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〉的意见》中特别强调,要科学区分司法和行政执法的界限,不得要求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从事招商引资、经济创收等活动,不得随意抽调法院、检察院干警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。